台灣為了關說案掀起政治風暴,其實在美國,國會議員絕不敢對司法案件進行關說,例如對台灣最友好的參議員布朗,就明確告訴選民「有事儘管找我;但是司法案件我幫不上忙」。多年來,美國只有兩位國會議員打電話給檢察官「關心」,結果弄得難堪無比。如今都已退出政壇。
布朗(Sherrod Brown,民主黨,俄亥俄州)在其「選民服務指南」中指出,「如果與司法事務(judicial matter)有關,憲法上的分權不容許我的辦公室關說(intercede)」。他特別說明什麼是司法事務,「即是與法院有關的事務,諸如孩子的監護權、離婚、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判決」。
關說是政治自殺行為
1位在國會從事遊說的人士表示,議員關說司法案件「完全不可想像,那是政治自殺」。近年僅有一例發生在2006年10月,新墨西哥州某民主黨籍政治人物涉及貪瀆,若被起訴就無法參加11月的選舉。當地選出的共和黨籍參議員杜曼尼奇和眾議員威爾遜女士致電檢察官伊格里夏斯,結果引起軒然大波。
在電話中,杜曼尼奇顯然希望檢察官早些起訴。當檢察官回答「恐怕沒法在年底前起訴」時,杜曼尼奇說:「聽你這麼說,我很不舒服(I’m very sorry to hear that)」,隨即很不禮貌的掛上電話。
檢察官把這件事透露給新聞界,議員立刻成為眾矢之的。儘管議員矢口否認施壓或威脅,司法部還是展開調查,國會司法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民間的監督組織也向參、眾兩院檢舉。
杜曼尼奇後來不得不鄭重道歉,並且表示「很後悔打了這通電話」。
沒有通聯紀錄,兩造說法又不一,因此無法證明杜曼尼奇向檢察官關說。但是參議院紀律委員仍然通過懲戒杜曼尼奇,原因是「打了這通電話,就屬明顯的行為不當」。
妨礙司法應移送究辦
參議員斯派克特(共和黨,賓州)當時在會中說,同僚這種行為涉及妨礙司法,應該移送刑事究辦。
根據參議院《紀律手冊》第8章,議員不得與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有關之司法人員聯絡。眾議院的《紀律手冊》第7章也有類似的規定。美國在1976年通過的《政府陽光法》則有規定,除非通知了所有相關各方,並且置於公開紀錄中,否則議員不得就正在進行中的案件與司法人員聯絡,「不論這種聯絡是口頭或書面為之」。
曾擔任國會紀律委員會專業律師的布蘭德(Stanley Brand)說,除非是要向檢察官提供證據,否則議員絕不可就正在進行中的案件與檢察官聯絡;「這會立刻導致極嚴重的問題」。國會的原則是:即使是看似無所謂的詢問案件進度,也可能被視為是不著痕跡的試圖關說,所以「所有聯絡都應以書面為之,並列為公開紀錄」。
在一種情況下,美國議員光明正大的關說司法案件,對象是極權國家。例如美國公民被北韓拘捕,美國議員透過各種途徑促請平壤放人。就好像柯林頓做總統時,為了美國少年在新加坡犯法而向新加坡關說,結果刑罰由6鞭減為4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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